獵殺臺灣黑熊一審判無罪! 屏東地檢署提上訴
【Lai傳媒、記者爆料網/周庭慶/屏東報導】屏東9人獵殺4隻臺灣黑熊及多隻保育類野生動物,11月26日屏東地方法院判決無罪,屏東地檢署近日收到判決書後,認為有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違誤,悖離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文化權之核心意旨,不利我國生態保育之法治根基,巳提起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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屏東獵殺黑熊一審判無罪屏檢提上訴,圖為台灣黑熊。翻攝畫面
屏東地檢署指出,檢察官上訴理由:
一、「非營利自用」不應成為濫殺野保動物之保護傘。 原審判決依據修正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條之1規定,認被告等人獵殺行為屬「非營利自用」而諭知無罪。惟查,「非營利自用」之法律概念,非獨立於「原住民族傳統文化」之外的免責金牌,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,法律所保障之狩獵權,須建立在「依循部落傳統文化傳承」之基礎上,從而若僅因行為人具備原住民族身分,遂將與傳統文化毫無關聯之娛樂性殺戮,冠以「非營利自用」之名並規避刑責,顯已違反憲法平等原則。
因此甲熊案:柯姓被告係於「採草藥」途中偶遇甲熊而射殺;乙熊案:顏姓被告等人係駕駛吉普車深入溪床,於發現乙熊之後,即分隊包抄、射殺,此等行為均非基於特定祭儀時間、地點或目的之計畫性狩獵;丙熊案:麥姓被告等人獵殺方式,係使用鋼製吊索陷阱(俗稱山豬吊)使丙熊受困,待其「趴在地面掙扎喘氣」時,再由被告分別持槍,並朝丙熊之腹部、頭部補槍射殺,其中鋼製吊索屬於無差別殺傷之工具,對保育類動物已形成長時間、極劇度之內心恐懼與身體痛楚;丁熊案:被告恩於獵殺丁熊後,將其屍體夾於機車騎士與乘客中間,以「三貼」方式運送,並由被告錄製被告等人沿途嬉鬧、輕浮對待丁熊屍體之影片,凡此等對待動物生命的輕蔑態度與手段,顯與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所強調「敬天、惜物、尊重生命」之核心精神南轅北轍,難為國民所接受,更不應邀得刑罰之寬典。
二、本案犯罪行為具「戲謔性」與「殘忍性」而非文化實踐。被告等人對待本案保育類動物之行為,實與神聖、莊嚴的原住民族狩獵文化背道而馳。本案犯罪行為具有:(一)戲謔生命:被告於獵殺珍貴之臺灣黑熊後,將龐大屍體夾於機車騎士與乘客間,以「三貼」方式嬉鬧運送,沿途錄影訕笑,甚至事後將屍體於民宿內陳列炫耀、拍照。此種對待動物生命的輕蔑態度,絕非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表現。(二)手段殘忍:被告使用具高度殘忍性之鋼製吊索(俗稱山豬吊)誘捕獵物,並對受困掙扎之黑熊採取近距離射殺之方式,違反狩獵倫理與人道精神。(三)違背部落規範:本案部分犯行發生於「部落尋根活動」期間,該活動主辦單位並未允許狩獵,被告等人卻仍攜帶大量獵槍入山濫捕,此舉既非自身部落規範所容,遑論代表整體傳統文化。
三、兼顧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與落實環境生態正義。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係建立在對自然的敬畏與自我約束之上。被告等人短時間內密集獵殺4隻瀕臨絕種之臺灣黑熊、5隻臺灣水鹿及3隻臺灣野山羊等保育類動物,其規模、手段與動機均已逸脫「維持生存」或「傳統祭儀」之合理範圍,屬「機會主義式」的濫殺。原審判決未能區辨「個人脫序行為」與「集體文化實踐」之差異,將少數人之違法行徑等視於部落文化,不僅在法律評價上錯誤,更對真正嚴守狩獵禁忌之原住民族造成二次傷害。
屏檢指出,為糾正原判決違失,並釐清「狩獵文化權」與「生態保育」之憲法界線,檢察官依法提起上訴,請求撤銷原判決,並依法論罪科刑,維護法律與環境生態正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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